1.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有哪些?
健全党的组织和生活,保证阅读文件和资料,按规定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接受表彰和慰问,发给退休证书。(闽政办〔1989〕30号)
2.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如何构成?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改发退休费。退休费由基本退休费和生活性补贴(地区补贴)两部分组成。
3.基本退休费怎样计发比例?
现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标准,按闽政〔2006〕40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为:
工作年限 |
退休费比例 | ||
机关干部 |
事业(机关工人) | ||
满35年的 |
90% | ||
满30年不满35年的 |
85% | ||
满20年不满30年的 |
80% | ||
满10年不满20年的 |
70% | ||
不满10年的 |
50% |
退职 |
4.基本退休费计发基数如何规定?
2006年工改后,公务员退休后的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基本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5.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如何增发退休费待遇?
根据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国劳模、英雄、先进工作者,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在革命和建设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标准可酌情提高5%—15%(如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提高10%,省部级劳模和先进工作者提高5%,均需报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具体规定按省总会、劳动、财政、民政、人事局闽工劳〔1980〕146号,闽人福〔1980〕79号通知和闽政〔1989〕51号办法执行。
6.哪些中小学教师增发退休补助费?
中小学和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教师专职从教(高校、党校参照)男满30年、女满25年,从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增发退休补助费至本人标准工资100%。(闽教人〔1989〕131号、闽人退〔1993〕20号、闽人发〔2000〕32号)
7.哪些农林水人员提高退休补助费?
在农、林、渔、水、农机、气象部门所属县乡两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职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年限满30年(女性满25年),其中在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满20年(女性满15年),具有中专毕业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农技推广岗位上退休的农林推广专业技术人员,退休金按退休前原标准工资的100%计发。(闽人发〔1997〕130号)
8.高龄补贴是怎样规定的?
从2009年12月1日起,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00元高龄补贴,其中鳏寡孤独的每人每月发放200元高龄补贴;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00元高龄补贴,其中鳏寡孤独的每人每月发放300元高龄补贴。到龄当月起享受高龄补贴。退职人员参照执行。(闽人发[2009]255号)
9.哪些退休人员享受护理费?
从2009年12月1日起,年满70周岁以上且因病住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费180元。符合上述条件的5.12退休干部,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200元/月)上增发180元。(闽委组〔1999〕通字035号、闽人发[2009]255号)
10.归侨补贴是怎样规定的?
归侨离退休职工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新的补贴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闽财行[2012]55号)
11.现行的死亡抚恤项目和标准是多少?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统一以我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数额计发。(闽人发〔1998〕187号、闽人发〔2006〕132号、闽民优〔2008〕180号、闽人发〔2012〕78号)
现行死亡抚恤项目和标准
标准 项目 |
机关(含参公) |
事业 |
退 职 |
备 注 | |
因工 |
因病 |
因病 | |||
丧葬费 |
基数×7个月 |
基数×7个月 |
基数×7个月 |
7个月 |
基数: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
一次性困难补贴 |
基数×6个月 |
基数×6个月 |
基数×6个月 |
5个月 | |
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贴 |
基数×60% |
基数×50% |
基数×50% |
不享受 | |
一次性抚恤金 |
40个月 |
40个月 |
20个月 |
按退休标准 |
生前基本离退休费和抚恤附加标准之和 |
20倍 |
2倍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12.遗属抚恤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遗属抚恤的对象,必须是由死者生前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下同)、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未满上述年龄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周岁的,或虽已年满十六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习的,或因残、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
上述人员符合规定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分别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工作人员死亡后,由其生前负责供养的遗属可由死者其他亲属接续供养的,不作为定期定额补助对象。死者父母需供养的,采取同胞兄弟姐妹(养子女)共同分担供养的办法,原单位只负责支付死者份额的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确有实际困难的,酌情酌量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闽人
发〔2006〕132号)
13.抚恤附加标准
类别 |
行政管理人员 | ||||||||||||||||
职级 |
正厅 (三级职员) |
副厅 (四级职员) |
正处(五级职员) |
副处 (六级职员) |
正科 (七级职员) |
副科 (八级职员) |
科员 (九级职员) |
办事员 (十级 职员) | |||||||||
附加 标准 |
310 |
290 |
270 |
250 |
230 |
210 |
200 |
180 | |||||||||
类别 |
专业技术人员 |
工人 | |||||||||||||||
职级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助理 |
员级 |
高级技师(技术工 一级) |
技师 (技术工 二级) |
高级工 (技术工 三级) |
中级工 (技术工 四级) |
普通工(技术工 五级) | |||||||
附加 标准 |
310 |
270 |
230 |
200 |
180 |
210 |
210 |
200 |
190 |
190 |
14.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有哪些规定?
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省政府发布的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其符合享受定补条件的遗属按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比例逐月发给;非因公死亡的,按50%的比例逐月发给。退职人员不享受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
按照上述规定的补助标准,死者的父母可以补助到终年。死者的子女(弟妹)补助到能独立生活时止,即: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子女满十六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或全日制公立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可补助到离校;子女(弟妹)因残、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补助到终年。
工作人员死亡后,其未经法定机关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未成年养子女,或未成年亲生子女随母(父)再婚,并形成事实供养关系的,不列为享受定补的对象。
未转正的工作人员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享受正式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补助。
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定补条件的遗属在被判处徒刑缓刑期间,即停止享受相关的遗属抚恤待遇,缓刑期满后符合享受条件的,经原批准机关核准后可继续享受。
15.抚恤的其他问题有哪些规定?
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18岁以下弟妹;(6)无上述亲属的,不发。(民〔1989〕优字1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经组织同意,其直系亲属来单位参加追悼会或向遗体告别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探亲标准给予报销。外地旁系亲属参加追悼会或向遗体告别活动往返差旅费自理,个别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随住机关的遗属要求并具备返回原籍安置条件的,在两年内可以回原籍安置,其回原籍的车船费、行李托运费按实报销,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旅差费规定报支。安家有困难的,可发给死者生前三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闽委组通字〔2011〕55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费,由死者生前领取工资或离退休费所在单位发给。(闽人发〔1998〕187号)
16.退休人员是否有探亲假?
退休、退职人员不享受职工探亲假待遇。(〔1981〕劳总险字67号)
17.退休人员能否评聘职称?
已达龄退、离休人员(延退人员除外)和返聘人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人职发〔1991〕11号)
18.归侨侨眷退休人员因私出境有哪些规定?
归侨侨眷离退休(职)人员因私出境期限以公安部门批准的期限为准。但出境一年以上的,应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需向原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单位凭上述证明书,支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离退休(职)人员因私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在境外死亡的,所在单位按规定在国内发给丧葬费费用,并从死亡下个月停发离退休(职)生活费。(国务院侨办〔1992〕侨内会字第20号)
19.退休人员境外定居有哪些规定?
退休、退职人员在境(国)外定居的,享受国内安置退休(职)人员的同等待遇(不包括境外医疗费用),但必需每半年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公证机关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认证)。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相关待遇,一般一次发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劳人劳〔1982〕42号、劳人险局〔19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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